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魏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006号
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魏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魏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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