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02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名下3808529.81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6月2日焦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808529.81元(账号:16×××1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峰
书记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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