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南段181号绿茵别墅23号西户。
法定代表人:黄彦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上诉人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立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6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别墅私人订制门窗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由实际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别墅私人订制门窗合同》从对施工方的要求、质量管理、竣工验收条件上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仍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相应的技术、劳力和设备完成一定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