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0119财保300号******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乡联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77191902D。******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渝0119执保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置换保全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xx)名下车牌号为渝xx号xx轿车一辆,以及担保人操平(公民身份号码xx)名下车牌号为渝xx号雅阁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置换担保财产的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请求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