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90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58号院1号楼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1********。
被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56号005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2号泽润大厦2406室。
法定代表人:**前。
原告***与被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泰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