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71号 原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56号005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