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47号之一
原告:无锡**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无锡**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9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