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2480号 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9369417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567143M,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南环二路红星美凯龙广场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