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破10号
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
州市金坛区中兴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江苏***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申请对***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3月15日,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3月21日,本院以(2022)苏0413破申9号立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能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监事为***。***能公司经营范围:智能数控车床、机械设备、充电桩、环卫车、全挂车、半挂车、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未控制。
经本院执行局审查,截止2022年3月15日,我院受理***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3件,尚有720多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能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
本院认为:***能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