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林泉建材厂、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林泉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0510935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巷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567143M,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兴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林泉建材厂与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4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