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63号
申请人:无锡发多利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5LET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56714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发多利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多利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发多利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多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庆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庆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发多利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