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4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望江村8社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38GE23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6层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717R。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号汽车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9)川150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现因(2019)川1502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冯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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