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417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望江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38GE23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717R。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祥旭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15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53809.4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