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5民初3358号
原告: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车龙乡郭公垭村1社。
法定代表人:袁永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北二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龟山桥项目部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实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实所律师。
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3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充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收收取4880元,由原告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