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717R。
法定代表人:李宗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洁,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益超,柑子镇岩屋村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
原审第三人:包安东,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包安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1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谭 昀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超超
书 记 员 张凌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