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与西充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5民初3357号

原告: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58E7M9T,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

经营者:王德阳,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芬,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王德阳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安汉大道北二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2M394。

法定代表人:冯文波,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芝涛,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6层6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717R。

法定代表人:李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其,男,系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龟山桥项目部负责人,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72号。

法定代表人:范映蛟,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实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实所律师。

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忠良,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北园春农场”)与被告西充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广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园春农场的经营者王德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芬、何健、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李兴波、任芝涛、被告敖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其、仲友昌、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民、刘其奉、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园春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73415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农业开发,系西充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二荆条”辣椒生产核心示范基地。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交投公司和敖广公司在北国春农场下游修桥,原告经营者多次告知被告施工人员一定要疏通河道,被告不予理睬,2019年4月19日20时至4月20日20时东岱乡境内下暴雨,因被告堵塞河道给原告处形成堰塞湖,造成原告种植的辣椒种苗及其他蔬菜被淹10多个小时,经原告多方反映,在政府要求下,被告才安排一台小型挖机开了个小口排水,后政府工作人员强制要求下,被告才扩大排洪口。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案经政府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西充县交投公司辩称,一、农作物被水淹是否导致致减产不能确定。原告没有及时止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原告数量,种类,种植面积,原告应举证。原告提出的100多万的诉讼请求,应举证证明,否则应驳回其诉求。

被告敖广公司辩称,3.8公斤辣椒种子能育出多少苗,需要佐证。莲花白在水淹前已经被原告收割,不应该计算损失。迟南瓜中,在水淹后可以采取补种,种植和水淹前后20天不到,可以重新种植。应该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不应该计算间接损失。原告的田本身地势低矮,本身就容易被水淹,2020年7月25日,因为降水,原告的田依然被水淹,今年水淹的更加严重。我方按照要求施工,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辩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我方不是行为人和赔偿人,不因为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是天然种植,靠天吃饭,要考虑气候等原因,原告的田在河边,以前是种植水稻,原告用来种植辣椒不符合种植规律。

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辩称,本案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是第三人。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西充县农村土地经营证、新型农民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欲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其承包土地面积为138亩,还于2018年11月18日承包180亩土地;

2、受灾土地现场照片、施工现场照片、灾后辣椒苗生长现状照片、公证书、录音光盘、报警登记表、治安调解笔录,欲证明被告的施工未达到防洪要求导致原告的土地被淹10多个小时;

3、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在2019年3月就对案涉土地进行施肥,后续不需要再次施肥;

4、气象证明二份,欲证明2020年7月24日20时至2020年7月25日20时,双凤监测点达到大暴雨等级,而案涉土地因下游畅通未被淹,说明2019年4月19日的暴雨淹没案涉土地,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施工导致;

5、费用报销单,欲证明原告辣椒育苗情况;

6、购货清单,欲证明当时西充县尖椒价格为4.5-5元一斤。

原告在庭审时申请四位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郭某证实:亲眼看到涨水,修桥把水堵了,当时地里施肥,地被水淹了。

2、证人王某1证实:自己住在公路边,涨水的时候我也看见了,王德阳先过来,他在我那里借了工具,去开口,后来水越来越大,无法阻止,第二天6,7点时敖广公司才来挖开河道。

3、证人王某2证实:有七个大队的水都要经过案涉河流,以前涨大水时,案涉土地也会被淹。

4、证人江某证实:自己是做蔬菜批发生意的,2019年自己在龙兴公司批发辣椒价格为4.5到5元,自己在原告处投资了种子让原告帮忙种。

被告交投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敖广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10月22日西充县东岱乡人民政府《证明》、2019年4月22日《西充县大力整治暴雨后隐患确保交通安全》文书,欲证明案涉土地上游有七个村的溪流,汇聚后流入案涉河流,2019年4月19日,西充县境内暴雨,大范围受灾;

2、2019年4月20日至7月31日,案涉土地照片7张,欲证明案涉土地原是水田,地势低洼,极易积水。案涉土地上的莲花白已经于2019年4月20日前采收。暴雨后,案涉土地上的辣椒苗长势好,收成好;

3、2019年10月23日案涉土地照片,欲证明原告是将水田改成旱地种植辣椒,自身的种植存在问题;

4、2013年3月28日《土地租赁协议》,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农田只有30.4亩;

5、西充县气象局、南充市气象台暴雨预警信号表,照片一组,欲结合前面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周边土地未被淹,而原告处被淹,不是被告的原因;

6、网络上购物图片,欲证明红线椒二荆条辣椒籽15克约1000粒;

7、四川在线新闻截图,欲证明每株辣椒苗的利润是0.013元,2017年西充县中岭乡合作社种植600万株二荆条辣椒的纯收入为7.8万元;

8、360百科中对辣椒的说明,欲证明栽植一亩辣椒需播种75-120克,青椒生产密度为每亩3000-4000穴(双株);

9、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欲证明案涉工程系政府立项合法工程,由交通运输局设置在此处;

9、金龟山桥建设排水涵管《现场收方单》、拦河堰《现场收方单》,欲证明被告是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北园春农场负责人王德阳租赁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一组沿河土地开办家庭农场,种植蔬菜进行销售。2014年1月29日,王德阳又租赁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一组荒地进行耕种。

2016年9月28日,王德阳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的土地总面积为138亩。

2018年6月13日,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对西充县东岱乡金龟山桥建设项目立项,被告交投公司作为业主负责建设西充县东岱乡金龟山桥,被告敖广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被告敖广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被告敖广公司设置了拦河堰,同时在河道中预留排水涵管保证河道畅通。

2018年6月30日,北园春农场租赁南充永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充县××乡××村的土地,欲进行辣椒种植。

2019年4月18日,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对北园春农场辣椒育苗数量进行验收,基本苗数为548688株,种子纯度为98%,折合苗数537715株。

2019年4月19日20时至2019年4月20日20时,西充县东岱乡降雨量达到69.7毫米,达到暴雨等级,暴雨致当地河水上涨,暴雨后原告农作物被淹,次日被告敖广公司挖开河道疏通水流。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包地损失进行鉴定,价格评估结论为: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承包地被淹所产生的损失价格评估金额为:276300元。

原告对价格评估结论质证认为:1、鉴定机构无资质,不能采信其意见;2、鉴定机构在扣除成本中,扣除肥料成本是错误的,原告方定值的蔬菜(莲花白除外)均已提前上好肥料;3、鉴定机构在扣除管理费等费用方面存在乱扣费现象,并且对二荆条辣椒市场价评估过低。

被告交投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质证认为:1、未来逾期收益不属于赔偿范围;2、不应计算间接损失;3、对于辣椒苗以外的鉴定,需要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行了种植。

被告敖广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质证认为:1、原告的农田是30.4亩,被淹照片里仅有一点辣椒苗、南瓜苗,主张丝瓜、甜玉米、大蒜、迟南瓜的损失没有依据;2、不应计算间接损失。

对价格评估结论,结合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具备价格评估职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此次评估是本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的,评估公司对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评估工作独立进行未受到干预,其结论应当采信。

被告交投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产生费用2500元,此款由被告交投公司垫付。

本院认为,原告北园春种植的辣椒等作物尚未收获却因水患被淹,不能正常进行收获,确实存在损失。该损失既有天降暴雨的天灾原因,也有被告敖广公司修建工程设置拦河堰,预留排水涵管直径过小的人为原因;综合全案证据及生活常识,本院酌定由被告敖广公司承担本案损失276300元的40%即110520元。因被告敖广公司具有相应资质,业主方被告交投公司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及第三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在本案中亦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110520元;

二、驳回原告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5元、鉴定费32000元、鉴定人出勘费2500元,由原告西充县东岱乡八角亭村北园春种养殖家庭农场负担37308元,被告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叶腾博

审 判 员  杨 驰

人民陪审员  刘高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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