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宗君。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被双方于2022年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敖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廖梦姣
审判员 姚超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