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天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天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0661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列,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天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山南村。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天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3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边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