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大高路居委会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866572305。
法定代表人: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90186L。
法定代表人:龙华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丰,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承彬,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60650743E。
法定代表人:周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松,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格,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次奎,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伟,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承彬、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杨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2元予以退回,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聂礼刚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