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01民初2012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9月28日,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3年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大高路居委会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866572305。
法定代表人: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谭淑琼
审判员  朱 晖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简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