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668号
原告:***,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高继广,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济宁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与金宇路交叉口北鑫声玉城B座1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继广、济宁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