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1执6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暨市越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组织机构代码:5658978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暨市越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81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市越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暨市越美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工程款计人民币2044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3元、申请执行费2999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6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审批表
执行案号(2016)浙0681执6595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诸暨市越美建设有限公司标的204417元实际完成金额无中止/
终结
事由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月20日科长
审批意见局长/院长
审批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