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水湾半岛商业街37附222、2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7月2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