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自贡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庆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21执5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55-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842265041。
负责人:谷勇,行长。
被执行人:自贡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观山镇跑马坪村一组,营业执照号510321000043958。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翠英,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晏家桥村二组,营业执照号510300000020404。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洪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观山镇跑马坪村一组,营业执照号510321000000466。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望景路347-2-1号,营业执照号5103210000435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朱洪兵,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自贡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庆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宏元建筑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川0321执54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金175317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321执541号执行裁定书对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关闭补偿金1753174元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