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315号
原告:**,女性,1965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城固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城固县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性,197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682675338A。
法定代表人:杨艳明。
被告:六合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R90503。
法定代表人:刘晨勇。
原告**诉被告马某、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合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六合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22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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