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682675338A。
法定代表人:杨艳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