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鸿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揭水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359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运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8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3元,减半收取8836.5元,由上诉人浙江盈舒针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韦玮
审判员*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