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19号2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7H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江县五通镇卫生院,住址:合江县五通镇五通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五通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