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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五通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19号2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7H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江县五通镇卫生院,住址:合江县五通镇五通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五通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