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责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86株2倍的树木,共计172株;罚款人民币三万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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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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