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13-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30元,减半收取4206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