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1民初1071号
原告:***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滨江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刘路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总经理。
***伟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计2,932元,由***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铁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