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礼柏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30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501。
法定代表人:张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礼柏(曾用名张杰),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闽0430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礼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礼柏名下有车牌号为沪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
3、除上述资产外,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铖
代理审判员  饶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兴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吉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