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543侯国成与***、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侯国成诉被告***、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侯国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亦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国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3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743元,由原告侯国成负担。
审判长龚伟亚
人民陪审员华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