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80号之二
原告:高万强,男,***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万强与被告***、上海擎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9元,由原告高万强负担。
审判长姜泽峰
人民陪审员孙悦
人民陪审员韩有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