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万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宾,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寿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萍,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1109120元。执行到位标的1122611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