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36016360123。
法定代表人:杨树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2130900109540887L。
法定代表人:满维福,处长。
本院在执行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名下位于运河区新华中路86#8幢101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