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

***与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任 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