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3民初3号
原告: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北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6016360123。
法定代表人:杨树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601635159B。
法定代表人:黄银龙,董事长。
被告: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南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131009763。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
原告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竺文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