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

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北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住所地***新华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满维福,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2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272号。因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住所地为运河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204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业鹏
审判员  缴 健
审判员  杨敬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