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献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韩普岩,男,1972年8月生,住献县淮镇南街村,系献县盛华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县城建设大街65号。
韩普岩诉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再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东光县支行0408000119245322017账户上的存款208712.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