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树明玉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81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7399157H。
法定代表人:张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翡翠小区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0897408A。
法定代表人:杨树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受偿200000元,未受偿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交纳兑现款200000元,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腾冲市腾越镇云山社区的(土地证号:腾国用(20**)第××号)房地产一宗,本院已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该房地产抵押在银行,经征询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寸待铝
审判员  濮进华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