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15号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4NBG2H。
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石将军擦洗厂。
法定代表人:刘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旋、徐贯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X2NOOK。
住所地;昆明市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负责人:杨艳洪。
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7399157H。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华。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3×××99)内289944.54元,并提供财产保全保险责任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3×××99(开户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内289944.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