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7399157H。
住所:腾冲市腾越镇下绮罗社区观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1885615X。
住所;'>住所:腾冲市清水乡v>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支付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909696.68元及利息;2.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258元、执行费8731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六宗土地使用权和四百七十套房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伟
审判员 乐永宏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