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AGJD18。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遮晏村民小组。
负责人:陆继瑞,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男,汉族,1998年1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系该分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能,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
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安路美丽春天商铺B-22,系该分公司营销员,代理权限为特别
授权。
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7399157H。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206号5幢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发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环东支行账户137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207059.34元为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额为207059.34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环东支行账户137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207059.3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55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快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