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腾冲世纪城腾**16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BCX3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原告: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206号5幢1**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73991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清水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18856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原告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581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2.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南门外项目在保山市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部分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而且在此前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本案的顺利执行,本案应当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原审原告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原审被告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此次是依据其与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之三》***法院提起诉讼,系新的合同关系,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该案在保山市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在此前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本案的顺利执行,本案应当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案在保山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且该案由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云南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