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12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6643913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陇西县鸿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2051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兵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鸿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2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西县鸿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陇西县鸿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于2020年6月份开始,每月2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6000元执行款,直至两案全部执行款付清为止。至此申请执行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