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天镇县新城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镇县新城敬老院,住所地天镇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政,该敬老院院长。
原审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光大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高家营镇黄土夭村。
法定代表人:郑光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镇县新城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镇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2民初50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解决争议方法双方已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应提交乙方所在地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天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天镇县新城敬老院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安装了不合格的电梯,造成无法运行,请求安装标准电梯或给于改造,显然,本案是因安装电梯设备发生的纠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据此,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以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在天镇县,故原审原告天镇县新城敬老院向天镇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本案并非一般的合同纠纷,且双方约定解决争议方法违反专属管辖,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立军审判员杨亚平审判员智绪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