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4432857N。

法定代表人:张为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先,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0151430T。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先、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300元、违约金75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674元。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不足额;8月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2户。3、2020年8月12日,本院赶赴怀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先和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当天,本院赶赴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4、2020年9月15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先和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债务。5、2020年9月17日,本院赶赴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先、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未发现财产线索;当天,本院赶赴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远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先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当天,本院赶赴泰康人寿保险怀远支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先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6、2020年9月17日,本院赶赴荆芡乡荆芡村,调查被执行人**先和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据怀远县荆山镇荆芡村村民委员会证实,未发现**先、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先和安徽徽豪粮油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李丰年

审判员  许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亚群

书记员贾金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