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谯城区大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6048号
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4432857N。
法定代表人:张为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大*****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聂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60255923677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大*****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已预收),由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万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冉
书 记 员 王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