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630号
申请人: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4432857N(1-1)。
法定代表人:张为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考虑被执行人所在地发生洪涝灾害,申请提出撤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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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终结的其他行为。